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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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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玲:男,43岁,湖北荆州人,2011年2月19日21时许,驾驶两轮摩托车后载吴永珍(刘先玲之妻)...

````刘先玲:男,43岁,湖北荆州人,2011年2月19日21时许,驾驶两轮摩托车后载吴永珍(刘先玲之妻)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左转弯时,遇李春驾驶小型轿车(的士)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先玲.吴永珍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刘先玲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春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永珍不承担责任。经司法鉴定意见刘先玲右膝骨折畸形愈合,创伤性关节炎,功能严重障碍,已构成九级伤残,其内固定物需再次住院手术取出及创伤性关节炎仍需治疗,其误工损失日。经司法鉴定意见吴永珍因胸椎压缩性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

发布时间:2011-05-29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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