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玲:男,43岁,湖北荆州人,2011年2月19日21时许,驾驶两轮摩托车后载吴永珍(刘先玲之妻)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左转弯时,遇李春驾驶小型轿车(的士)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先玲.吴永珍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刘先玲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春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永珍不承担责任。经司法鉴定意见刘先玲右膝骨折畸形愈合,创伤性关节炎,功能严重障碍,已构成九级伤残,其内固定物需再次住院手术取出及创伤性关节炎仍需治疗,其误工损失日。经司法鉴定意见吴永珍因胸椎压缩性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
发布时间:2011-05-29 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