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时间:08年某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以帮新开卡客户销卡为由,骗走信用卡数张并进行透支。后数位受害人去公安机关报案,最终被告被捕并判刑,但多名受害人均不知道当时案件的审理结果。08年银行对办卡人进行过催款,当时持卡人以此事是银行内部员工所为拒绝进行赔偿。后续,银行、法院及公安机关方面均未有任何结论性通知。11年,当事人之一(本人)由于要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发现,银行仍然将当时的欠款记录在办卡人名下且经过2年的时间,欠款已经从1万6上升至3万5,造成信用污点无法申请贷款。目前,同立案机关联系,派出所表示能出具XX于XX时间关于XX事件进行过报案。关于案件的审判结果,审判的法院表示不能提供审判结果,同时口头告知被告被判x年且罚款20万(但法院说这20万不是赔给原告的,且被告并未支付一分钱)。咨询:关于银行欠款,办卡人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不是,应该承担多少?银行作为被告当时的雇佣方,在此过程中是否也有责任?如果想尽力减少损失应该从哪儿着手?
发布时间:2011-05-31 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