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08年10月到广西北海旅游时受亲戚蛊惑误入了其所谓的传销,至12月先后发展了三个直接下线,随后其三个下线用同样的方式,发展达50余人。朋友本人自2009年7月起因伤即不参与其活动,于11月底离开北海;其他人员至2010年3月先后离开北海不再继续参与。 期间朋友先后提成过直接及以下人员的费用约30万元。后朋友认识到传销危害,2011年3月主动将提成的费用如数退还所有人员。且以下人员均进行了相互退回和互签了退收款字据。根据上述和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请教?1、是否追究朋友的刑事责任?负怎样的刑事责任? 2、互签的退还款字据能否作为司法认定退款凭据?
发布时间:2011-05-31 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