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公司是合伙企业,我是合伙人之一。但是我们的老板是香港人,我和企业法人都是老板签合同聘请我们担任的。我是负责管理业务和办公行政的。因为今年3月采购的一批货质量出了点问题,货发到香港客户后才发现,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不过现在已经和供应商这边解决了,损失是人工费等直接间接损失1万元左右。再就是我2月底的一个客户拖我们的货款,到现在还没有追回来,金额是10300元。所以老板在5月13号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我。所以我想咨询几个问题: 1 因为我懂技术,虽然生产不是我管,但是老板是把责任放在我身上,把我的工资减了1000元/月,请问这合不合法。 2 我在公司上班2年多了,公司辞退我,应该按劳动法付我2个月的经济补偿,现在公司只同意补偿一个月,公司的说法是我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请问这合法吗? 3 因为我接的单,货款还没有收回,公司按照订单的金额10300元压我的工资,要求我离职后负责追回货款才把工资发给我,请问这合法吗,另外我离职后是否有应该由我为公司追回货款?换人接手就不可以吗?谢谢!期待你的回复!
发布时间:2011-06-02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