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国有公司全部债权债务移交给国有资产公司,国有资产公司接收后,经评估后全部打包拍卖,但评估报告中有这句话,固定资产的评估,涉评固定资产为房屋一处原值113,400.00元净值6,615.00元,因条件限制我们未能取得与双菱小区房屋相关的购置资料及产权证明,亦无法得知房屋坐落处,未能赴现场察看该处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使用情况。故此次评估时暂按账面价值保留。在拍卖中经几次叫价,最后被原上交的公司几个人管理人员买回去了,改为一个体企业。购回他们用过去的购置证明和相关手续办理出了房产等三证。过去这房产还是他上级主管单位的,因政策也几年前关闭了。请问一下是否属隐满资产行为。另外这房产在原公司上交国资委前已用他公司名出租给另外人了,双方有租房合同,现他们拿着房三证来收房。房子租后几年从未有人来找过和主张权利。突然几年后这个人又出现了主张房权还拿着三证,请问这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1-06-02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