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份遗嘱公证书的厉害关系人,遗嘱人去世后,我看到该公证书,据我的了解,该公证书在证词部分及所证明的遗嘱部分都有于事实不相符合的内容,就这个问题,我口头书面多次向办理该公证遗嘱的公证处提出复查,公证处在不能再拖的情况下给了我份敷衍我的书面答复,对此我不服。我o就此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合,判公证书自始无效。当当地的两级法院都称:对公证书的效力及撤销公证的请求不是法院受理范围,根据是最高法院有关在民事案件中有关公证的问题的解释、、、、请问:我该如何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来确认公证书的真实性,从而维护我及遗嘱人的权益。
发布时间:2011-06-04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