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因对方作风不检而办理了离婚证(当时生气对方,但无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走了这一步)。后经对方熟人做工作,说我不要猜疑对方,所以就一直保持离婚不离家的状态。事后也与对方几次提出办理结婚证之事,对方都以善意的谎言(现在才知道,是自己犯了个错误)推脱。如今,对方的作风问题有了证据,自己身心受到伤害,可以以什么方式要求赔偿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