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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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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我骑电动车从一辆停靠在路边的教练车旁骑过,正当骑到教练车身边时,驾校学员用左后门将...

2010年10月,我骑电动车从一辆停靠在路边的教练车旁骑过,正当骑到教练车身边时,驾校学员用左后门将我撞倒在地。住院32天,医院诊断:左小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通过法院起诉驾校、学员、教练三方。法院判定驾校的学员和教练进行赔偿。法院依照津高法【2004]64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经验总结》的通知,(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2)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驾校表示被挂靠单位不收取管理费。。因此法院判定驾校不予赔偿。我想咨询一下:问题如下(1)法院判定驾校不用赔偿费用,只是学员和教练进行赔偿,如果双发因没有钱迟迟不给,我们就算通过强制执行这个方法对双发进行所要这笔赔偿金,但是,赔偿双方就咬定没钱,我们该怎么办(2)我们想到赔偿双方会因没钱不给赔偿金,我就想请问一下,驾校和学员和教练有连带关系,如果赔偿双发不给赔偿金,我们可不可以追究驾校进行赔偿

发布时间:2011-06-08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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