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7年3月与公司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为期一年。08年3月又续签了一年的合同。期间我没有任何过错,现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我续签,按照劳动合同法我可以得到多少滴经济补偿?07年3月到08年1月1号实施劳动合同法这段时间,按原来的劳动法规定我可以得到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