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12月份进入公司,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公司才给我们公司每人两份公司印制的所谓劳动合同,要我们员工签字(不签就没有工作可作了),其他的什么也不让填,并且当时合同上没有公司领导的签字或盖章,说是员工签过字后公司才盖章。可时间过去将近一年了,中间也给公司要过劳动合同,公司就是不给。按照《劳动合同实施细则》草案3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请问草案是否通过。像我现在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为公司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呢?谢谢!
发布时间:2011-06-10 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