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改制后,经营模式没有改变,整体业务一直为负增长,2003年至今没有营业收入,依靠出租店面维持日常费用开支。改制时注入资金在运作中没起任何作用,反而是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股东每年领取19%以上的分红。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巧立名目按原价收回股权,纳入董事会成员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