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63岁,在一家外企工作17年,1999年开始长驻中国,2003年合同改为与北京注册的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在他的老板以他不能胜任工作、工作安排变动为理由提出协商终止合同。协议补偿为18个月实际工资。他的工资超过去年北京平均工资3倍。 请问他适用中国的补偿标准吗?如果适用中国标准,应该怎样计算补偿。另外,他连续在该公司工作15年以上,离退休不到5年,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工作安排变动提出解除合同,如果他不愿意,是否可以申请双倍补偿。补偿是否还是中国标准?他公司现在催他在协议书上签字,公司提议补给他的18个月实际工资比24个月北京平均工资3倍多。他是否应该签呢?答案经采纳可能要委托律师办理,谢谢各位!
发布时间:2011-06-14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