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9年8月份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租期为三年,每月500每年6000元,但是房东现在看租房价已经涨了就想违约。提出每月1000元的房租。但是我的合同才第二年,当时合同规定的500元补偿根本弥补不了我的损失(宽带费、天燃气费都交到了第三年),请问,如果我要求在合同外还能连同赔偿我的各项损失吗?下附合同:合同期间甲方不得提高出租价格,乙方不可拖欠甲方房费。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伍佰元整。租金按(年)结算,由乙方于每年租期开始提前一星期支付下一年房租。 在合同存续期间,在乙方不拖欠房租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否则除退回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补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伍佰元整并要替乙方另觅房源。
发布时间:2011-06-16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