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88年3月31日目前高行镇政府动迁,根据协议部分内容: 1.原拆原建(拆多少建多少)的原则; 5.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地基上建造新房(未写具体安置地点与具体面积); 7.双方签订协议后补偿金额预付20%,旧房拆除后付70%,新房建成后全部付清; 协议签订前,甲方承诺安排乙方建房2间的平方土地,具体面积未讲.动迁协议签订后,一直未给我安排土地造房,由于我是居民必须由当地生产队队长同意,才能给我安排土地造房,如果关系好的居民也没关系,都安排了.后来我一直向镇相关部门反应都没有作用,我感觉被骗了.后于1993年我又向镇里反应我要拿回被拆迁房屋的面积(14.42平方).在他们的指点下把我街面的23平米老房子翻了2层的小楼房,他们说原来拆迁的平方以后再讲.小楼房翻建之后,镇原动迁组成员找我姐夫把字签了,补偿金额全部付清,我感觉到第二次被骗了,由于最后拿补偿金不是我本人签字,也未受本人委托,我是否还可以将我的房屋面积要回来?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谢谢 盼早日回复
发布时间:2011-06-17 0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