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2005年离婚,当时协议离婚小孩由女方抚养,男方付一万五千元抚养费,女方拿男方工资折,累计够数的时候将工资折还给男方,但中途只付给九千,男方便持本人身份证将工资折办理了挂失,停止给付剩余抚养费,前几日女方向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索要抚养费,法院先安排调解,但男方没有到场, 法院工作人员便将调解工作做了, 请问:1在男方没有到场的情况下,法院工作人员便进行调解是否付合法律程序?2 孩子的抚养费是否可以根据社会消费水平的变化重新申请追加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1-06-18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