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因夫妻感情破裂,打算离婚。现想关于房产增值利益的分配问题,咨询如下: 房子是我婚前(07年底)按揭买的,房产证也是在婚前(09年2月)办理好的,产权所有人是我本人。 我在09年5月20日办理登记结婚。大概08年12月,我用夫家拿来的钱,共计10万8千还了部分按揭的房款。之后,除了每月的固定按揭,我在09年12月和10年12月合计又还款12万。 请问,这样的情况,在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时,会考虑房子的增值利益,并要求我补偿给对方吗?若需要,一般会如何判决?有没有可能,我只需将婚前的10万8千和婚后共同还款部分的一半,还给对方就可以了?
发布时间:2011-06-18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