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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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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国内一家公司于1997年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外方(我方)占股份60%,我本人任合资公司总经理;...

公司与国内一家公司于1997年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外方(我方)占股份60%,我本人任合资公司总经理;中方占股份40%,由中方公司的总经理任合资公司副总经理。但由于我当时不常在国内,故由副总经理兼任执行总经理。按当时的国家规定,双方各出资股份的20%后公司成立并开始运作,公司名称使用了我方公司名称“XX”, 这一是因为我方占主要股份,二是合资公司主要经营冷冻饺子等加工食品,主要市场是日本,使用我公司名义便于我为其在日本拿到农林省规定的产品注册。但公司成立后我方逐渐发现我方在合资公司内完全没有话语权,除我这个名义上的总经理外合资公司全部重要职位均由该副总经理的亲信占据(因我旅居日本当年,我当时也的确没有人员可以安排)。现在说起来都觉得不可思议,公司成立多年,我竟然至今都没有看到过公司的公章。公司成立后他们就催缴剩余未到位资本金,但我已不敢再拿钱给他们,遂于2001年,他们以资金不到位为由(其实他们也只出资20%,没有再追加投入)要求我们退出合资公司经营并归还我们已出资金,同时约定公司继续使用原隆泰名称,约定合资公司丛次年度起每年向我方支付名义使用费2万元,约定每年的1月底前支付当年名义使用费。合资公司很快就向我方退还了已出资资金,但至今不向我方支付名义使用费。我能否,如何追讨这个使用费?希望能听到律师意见。注:当时我们的退出事宜及支付名义使用费等均写在当时的董事会决议中,我保存有一份原件。我已于2000年回国定居,现在济南经营一家小的贸易公司。

发布时间:2011-06-18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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