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受害者母亲。在2010年6月25日晚,我女儿被两个素不相识女人(后才知道一女人叫翁 ,一女人叫王 )用暴力殴打,后被抢劫。其抢劫手段残忍。之后向 派出所报案,希望公安机关伸张正义,其结果被办案民警哄骗去治安拘留。并还说:“恭喜你!你主动要求进看守所。” 到底是什么心态?现在只要我女儿听到这“恭喜”两个字,就一身发麻。与此同时翁 对着民警说:“谢谢你们了!”这场景是多么讽刺。这样颠倒是非的裁决,违法不纠,无罪受罚。在2010年8月2日我们进行行政复议,10月29日复议机关下决定书:(1)撤消申请人处罚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到至今已有近8个月,我多次到派出所过问此事,民警说:“电话通知对方多次,对方在外地有事。”问:什么原因?从来不说。在外地有事是理由?民警为对方想得多周到,要等对方做完事情才来。根据《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中明确规定: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诉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民警作法我们受害方实在不解。我们是贵州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民警所作所为是在歧视我们无权无势边远山区人。在这里很希望得到律师们的帮助、解惑和指点迷津。不胜感激!
发布时间:2011-06-20 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