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女)于2006年认识张某,准备于2007年结婚。张某许诺买一套房子,于是2007年4月购置130平米房子一套(当时由于我母亲突发重病我无法脱身,手续上是张的签名),6月份结婚后,张写了一份财产协议如下:①张自愿将该处房产赠与李某(我)②李某需与张某白头偕老,张某拥有房子的永久居住权③关于生活费的问题......(略)由于我觉得协议不是很保险,于是希望张某把协议公证一下或者将房权证办到我的名下,张不同意,为此多次吵架。今年又为此吵了一架,我一气之下回娘家了2个月。张于是提出离婚。目前的状况是前几天法庭的庭下调解时,张的律师提出该财产协议第二条不合法,认为协议无效,我不应得到该房产。而张又不同意平分财产,因此调解破裂。下个月就要开庭,我想请律师朋友帮我参考一下,这份协议真的不合法吗?是不是现在该房子算是婚前财产?目前我需要请一位律师吗?另外,如果开庭的话,最有可能的判决是什么呢
发布时间:2011-06-20 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