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今年跟另外四个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其中两个人是夫妻,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0万(花了将近一万块钱代注册的),实际上五个人共凑了10万块钱,但是在工商局备案的股东是这一对夫妻,其余的都没有登记,只是在公司成立时每个人发了一本盖有公司公章的股权证,上面写有公司总股本10万股,我占有公司25000股,成立公司几个月后,我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我还在我上班的公司上班,没有在合伙的公司上班和拿工资),这期间因为一些别的原因我跟其余四人不和,他们四人便以我损害合伙公司利益的名义将我的股份没收,并且起草了一份通告,上面说我因损害公司利益,将我开除,并将我的股份没收充公,之后他们四人在上面签了字。请问他们作为股东有没有权利没收我的股份或者强制要求我退股吗?我该如何才能拿回我的股份和权益?我现在手里面只有公司成立时发的一本盖有公司公章的股权证。
发布时间:2011-06-21 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