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2月6日与我所在地的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并交购房定金1万元,此公司同时开具了一张我市往来结算统一凭据,写明为购房定金。此协议约定:幢号、房号、房屋总层数24层,我所购为16层,面积125平方米,销售单价2800元、总价、付款方式、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办好预售许可证并网签、如有一方违约,赔偿对方同等金额的协议认购金。2011年6月10日去公司,当时与我签协议的销售经理说:“你所定的房还不一定是你的,因现在物价上涨,当时与我签的价格不算,有2种方案可能会在开盘时供你选择:1、按新价格执行,但可能会涨到4000元;2、按违约算给你2万元。”我说:“你的两种方案我不同意,因为我现在在你公司或其它公司公司买都要多花十多万元,你在约定的预售日及以后从未通知过我,害得我错过了其它的购房机会,还有一种违约赔偿标准,就是你赔偿我现在的房价与所签房价的价差。”她不同意,并说签这协议是不合法的,也只能按协议给我违约金2万元,否则我也可以去法院告公司。咨询:此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我所主张的按价差补偿我的损失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认可?我该怎么办才能按原价购房?
发布时间:2011-06-22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