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请教你个问题,关于出租房房东将房子出租给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的问题。是不是不应该处罚房东?上海卫生局出台的《关于禁止为无证行医活动提供场所的通告》中说由工商部门配合卫生部门行使处罚,怎样理解?请指教。谢谢。关于禁止为无证行医活动提供场所的通告 三、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下列行为的,由卫生、房地、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无照行医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的,由工商部门配合卫生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的无证行医活动提供场地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工商部门配合卫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查处取缔。
发布时间:2011-06-24 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