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工作中发生冲突,属于对方先动手,但被我打伤下巴骨折,鉴定属于轻伤。我没有拿任何器具,我们在打斗过程中,他用脚踢我,正好被我接住摔倒了并用脚踢了他一下,没想到踢他下巴上了。后来看他受伤了,就不打了,他被别的同事拉开了。他起诉了我。他住院医疗19天,让我赔6300元医疗费,2500元陪护费,和8000元误工费(他的工资在3000左右),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合计1000。总计18000多。他已经起诉我了,法院会怎么判,我要付刑事责任吗?我需要找律师吗?
发布时间:2011-06-25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