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8日购入了一套商品房,已经交付了30%的首付款,并且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2010年12月29日补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如下:一 该楼原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0年。卖方正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将该楼变更为公寓楼(商品房除外),土地使用年限并更为50年。暂按公寓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 若卖方变更成功后,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价格将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的普通住宅价格收取;并要求在变更(通知)10日内按揭到位,否则,按变更后当时现行价执行。同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正式备案。三 若卖方在2011年5月30日前 该楼土地性质变更未能成功,买方可选择如下处理办法:1、接受在合同成交价格基础上房价下调150元每平方,继续购买该房屋,并完全接受所购房屋性质为商业办公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0年,并接受按照办公类房屋性质办理购房及按揭手续,同时接受房屋水、电、取暖费价格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的办公楼物业价格收取;2、提出无条件退房要求,卖方收到买房提出的退房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买房所缴纳的购房款(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退)。四 当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管局备案后,本补充协议自动作废。2011年5月被通知该房屋需要追加20%的首付款,否则银行将无法给予做按揭,房子也将于2011年6月30号被开发商强制收回,按照无条件退房!!!!!!!!已经交了1万多做房贷,现在居然要无故退房,请问开发商这个说法合理的么,把所有的责任全部推给银行,说按揭没法做,是否购房者应该自行买单呢?购房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这其中都涉及到哪些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了呢?我又应该如何正确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1-06-28 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