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是2006年举办的结婚典礼,2007年去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6月我以我堂弟的名义购买了他们公司的职工福利房,买房时,我前夫的母亲说现在住的这套门面房结婚的时候分给你们了,现在家里没钱了,买房子你们自己想办法吧!所以我分别向我的亲戚们借了钱!凑齐钱我便去银行交纳了6万元的首付款,银行存款单是我签的我堂弟的名字,交了钱拿着存款单找公司会计开了首付款收据,公司的收据上写的也是我堂弟的名字!2007年7月份,因该房需缴纳第二期房款,我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我堂弟不符合贷款条件,我又找公司领导说明情况把首付款收据上我堂弟的名字改成了我前夫的名字!因为我们结婚时没有办理结婚证所以又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一切手续办妥后,我和前夫共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6万元。至今贷款还没还清!当时贷款时,我前夫说贷款申请人上写他的名字吧,因为贷款是他找熟人办的,怕写我的名字不好办理,所以首付款收据上和贷款申请人都写上了他的名字!2008年因为矛盾他起诉离婚,现在首付收据条在他手里拿着并且写的是他的名字,他对法院的人说这个房子是他买的,可是收据条上的名字分明就是后来才换成他的的,他这样说不是明显的在赖皮吗!现在这套房产还没有房产证!我们县法院两次判决都以他是贷款申请人,便于还贷款为理由将房子判给他,我两次上诉,都被发回重审!我想不通为什么我交的首付款,两级法院都不做认定,把我交的首付款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我想请问:1、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2、他母亲说的那套门面房在我们结婚时已经分给我们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3、我现在已经申请了对这套房子进行评估,可对方死活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能进行评估吗?4、这套房子能改判给我吗?
发布时间:2011-06-30 0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