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我与北京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公司财务总监并兼任该公司在河北投资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的财务经理,2008年双方协商一致我辞去北京公司的财务总监职务,到河北公司任财务总监兼采购经理并在工作所在公司任职,但劳动关系仍在北京公司;2010年我辞去河北公司的财务总监职务,北京公司没有给我安排新的工作,也没有与我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停发工资和缴社保,时间已近一年,我多次找公司要求补缴社保未果,我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