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女儿5岁,都是由女方母亲带大的,今年8岁。08年协议离婚后女儿的抚养权由男承担,所以女儿一直由男方母亲带了两年。今年(2011)年的6月中旬,女儿因为在男方的母亲家,长期压抑所致,在他家哭着大闹,要和女方一起生活。女儿大哭着给我母亲打了电话。于是我们五个人坐在一起(男方 男方母亲 女儿 女方 女方母亲),因为女儿的奶奶在教育孩子时总是打孩子的头部,等等原因首先女儿强烈要求不在和男方家庭一起生活。男方在变更抚养协议中写到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今后在女儿的成长过程中,男方不在支付一切费用。(男方已经于今年5月底再婚,当时不忍心看着孩子受委屈,就答应了男方无理的要求。)我就在本协议中签字了。男方有固定的正式工作,月收入4000余元,还不加上每月所扣的20%安全集资年底返还的钱,因为是在大连所以生活水平有目共睹。600元孩子每天中午在校订饭每月所需260元左右。孩子在男方家期间所落下的课程很多,才一年级基础都没打好以后怎么办?因此我想假期给孩子找补习班,把落下的课程补上。请问:我在协议上签字了,我还可以起诉到法院增加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11-07-01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