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指出合同中途或合同到期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违约方面写着,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中各自之义务,否则视为单方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间,违约一方均应按合同款总额50%作为罚金付给对方,并且对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现在合同上面写着我们之前首次支付的是押金不是货款,而且还说他们发出的的货是他们赠送给我们的,我们的首次支付款是押金必须要我们在拿货才能返回给我们,他们当时在电视上做的广告明明打着6元童装而且我们去挑货时他们也跟我们说是进货价3、4块钱一件,就算进货价是拿口说的,口说无凭,那6元的童装这个广告他们打了这么多,这总算是一个合同的要约了吧,如果他们没有这种要约我们怎么可能会去想到加盟,现在他们全部的衣服进货价基本都是6元以上明显跟他们打的广告不符难道这样不算违法、违约吗?他们在合同上写着一次支付首次进货押金19800,他们在铺66000的货,后面从第二次进货起每进货满10000元就返首批货款的1000元,即然我那19800是进货押金,那他们的66000的货又怎么能算是送给我们的呢,即然说我们的19800是押金又怎么存在首批货款这个问题存在呢,希望各位律师朋友能帮我们看一下我们能否拿回那19800元,谢谢!
发布时间:2011-07-01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