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在2010年,7月与孙某某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是与法人直接签署的,后来孙某某拿来合同我才知道,当时我单位对此地只有物业管理权,后来孙把场地转租给了张某,是我在转让合同上盖的公章,孙某收取了张某20万的转让费,对此我并不知道,也没有拿到钱,现在地方还在,我们有个租赁合同。中间因为我方原因挡误了9个月,我单位也承诺进行补偿费用,现在在现场装修,现在张某告我们诈骗,我想请问 律师,我属于经办人需要付什么法律责任。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