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城市居民,以合同购买开发商(房产商和村委会)在春委会集体土地上的建房的70年租赁权,并付了三份之二房款。最近得知我买房不受法律保护。便违约及时停付余款,并向开发商索要已交房款。开发商以违约为由,强扣违约金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