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膝下二女无子,小女儿自幼患精神病,老人患尿毒证十年,耗费数十万,其债务及治疗费均由大女出资,老人生前已将自已名下的自建房产更名给了大女儿了,更名申请写的是因老人夫妻年老多病,为方便管理把该房产更名为大女儿,当时老人虽患尿毒症但行动自如且无智障,当时老夫妻口头约定将该房产赠与大女儿,且两人均到房产所面签,女儿也缴纳了相关变更登记费,重新领取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四年后老人去世,老妻健在并支持女儿。请问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是否合法,还是否被列为老人遗产?还有没有可能被人(即大女儿的祖母,祖母与叔父共同生活)以更名申请书内「方便管理」等字眼推翻产权过户合法性?如有可能大女儿又该如何举证维权请赐教,谢谢!
发布时间:2011-07-05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