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1.我是今年5月份下午上班时因自己责任的交通事故弄到脚并缝针了,请问这个属于工伤吗?2.我于07年3月进的这间公司,08年我们签了一年的合同,但是09年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续签。我现在辞职了,我想问仲裁期限有过了吗?我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吗?3.我于6月2号口头提出了辞职并且告知会在18号离开,我在16号得到邮件通知进行交接,18号上午完成交接后我就离开了。我也表示我可以回来后继续回来完成交接但是他说不需要。现在老板说我违反公司规定:没有批准我就擅自离职。他扣了我1-18号的工资,并且连年终奖,我的提成也扣掉。我们公司一直都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这是他口头突然加上的,请问他这样扣掉我的一切算是合法吗?4.公司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每个人走都有两个月的工资,这个我也没有拿到。请问我该怎么维护我的利益呢?5.我隐约记得08年签订的合同是要离职前一个月通知的,但是其他扣奖金的没有说。请问如果我们已经达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的一切利益还可以维护到吗?谢谢你的关注,期待您的回复!
发布时间:2011-07-05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