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但是在劳动合同后面的附加条款里加了两条:1、如甲方(公司)在合同期内无故解除乙方合同,须赔偿乙方人民币叁仟元整;2、如乙方在合同期内辞职,须赔偿甲方人民币叁仟元整。请问这附加条款是否合法?如果我按照法律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也要赔偿3000元?还有公司给的工资也才2000元。加上这条是不是等于我这两年就“卖身”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