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拥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乙方经甲同意借用其证书开办诊所,但未与甲协商就注册了三家以上专业诊所,并私自认定甲为所有诊所的法人代表。甲得知后不同意乙的做法,经协商后双方签订诊所医疗事故责任书,规定乙方借甲方资格证开办的所有诊所医疗事故,甲方一律概不负责。后甲再次不同意,欲取缔诊所,而乙方一再拖延。 请问这类医疗纠纷,双方法律责任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