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个合伙开店,B管理,签订协议是按入股比例分配利润(当初只有一个店),已开三年无分红。期间生意较好B拿出一部分资金陆续在各地开设奋斗。合同为ABC三人签订。问题1:请问后续开的分店三人是否也是按入股比例分红,能证明B是用当初那一个店得资金开设分店的(签订协议时只有一个店,而协议店得地址也在合同内)在B管理期间因陆续开设分店人手不够,即叫A的儿子与儿子媳妇参与管理分店。期间A的儿子挪用公款30W,随即B说当初分红只分当初那一个店,A的儿子挪用公款已超当初那店得利润分配额,不起诉他已算好的啦,即不予分红。问题2:请问A的儿子是否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如果全部店的利润能分红那么A可以分100W)。问题3,如果需要担负经济赔偿责任,A的儿子媳妇需要承担共同债务吗?(A儿子挪用公款,儿子媳妇并不知情,但其中一小部分用于生活开支)问题4,现A儿子与儿子媳妇离婚,请问儿子媳妇还可以在财产分割上站有一席位置吗?
发布时间:2011-07-08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