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所公办民助的高职院校的合同工专职教师,该校的不属于教委负责,其上级单位是市总工会。2010年我在该校评定了讲师职称,其证书是由教委备案,发证单位是市总工会。2011年6月底我进行辞职,但该校人事处却扣留我的中级讲师职称,说在评定时在我的材料诚信书上要求备注一句话“自愿为学校工作5年”并依次为依据说我是和学校签订了协议的,我的证书要被扣留五年,请问这个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