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我县县城一无证个体诊所致死一人,法院三审判刑三年,对患者死亡负非主要责任。今年6月县检方指控我一朋友涉嫌玩忽职守立案,理由是我朋友在县卫生监督所任科长,该科负有医疗市场监管职责。县卫生监督所2007年初成立,人手少人员素质低职责多,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直到该个体诊所案发前也没发现该诊所存在或有人举报,案发后也积极查处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请问我朋友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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