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小李二人合伙出资共10万元开了一家综合商店,二人出资比例为3:2,合伙协议约定按照该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但没有约定承担债务的比例。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二人以商店的名义贷款7万元。不久大林以劳务出资加入该商店,并且在工商局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二年后,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店偿还7万元的债务。此时,该商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请问:1、对这7万元的债务应该按照什么顺序偿还?为什么?2、合伙人之间应按照什么方式分担债务?为什么?3、大林是否应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发布时间:2011-07-09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