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0年3月购买的房子,合同上为,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然后他们并没有提前30天书面或电话方式联系我说可以交房。6月1日我自己去销售中心问的时候他们的答复是,我们的那栋还没到交付期,还说因为天气原因所以绿化还没弄好,我想请问下,这属于违约么?还有就是他们给的答复是,这不属于违约,因为他们已经开始交楼了(交的是另外的一栋楼)这样的答复合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