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里正在进行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将整个项目分为三期。第一期2007年动工,第二期2008年动工,我所居住的地方属第三期今年动工,目前我们正在遭遇暴力拆迁拆迁。由于开发商拒绝给我们出示任何文件,经多次向本地房管部门要求,房管部门才给我们提供了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和市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仅从这两个资料中,我发现以下问题:1,拆迁许可证是2008年6月办理的,上面注明了是二期项目,有效期到12月底。房管部门在上面盖了6个印章将有效期延至今年底。2,市发改委的立项批复文件是专门针对第二期工程的,上面对二期工程的位置,面积都有详细的规定,在这个文件中并没有包括第三期。为此,我们到规划局了解,规划局领导给我们讲,三期的一书两证我们都还没有发,他们怎么能拆迁呢?(有录音)。但是开发商对我们说,他们二期的拆迁许可证延期了就可以用来拆第三期的房子,我想请问律师开发商这样说有道理吗?
发布时间:2011-07-10 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