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好!2004年我与**酒业公司破产清算组签署**厂破产财产买卖合同,以1360万元收购该厂。购买款由两部分组成:一是2004年4月8日交现金500万元;二是在此之前我已给清算组借款860万元安置了职工(860万元是我以巴东县经贸局局长的身份向县烟厂、经贸局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借的,2005年清算组在没经过我的情况下,把我的这些借款还了),两项合计1360万元。购买款交齐后,清算组于当年4月20日将酒厂资产交给了我。接受资产后,我一方面对该厂进行维修改造,一方面组织生产。到2006年6月,清算组以我欠860万元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买卖合同,收回了资产,这时的资产已由原来的1360万元,增值到3136万元。我原来用购买来的资产注册的股份也因解除合同没有了,我交的500万元也没有我的份,我从一个酒厂购买人,**酒业公司的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被一纸解除合同书净身出户,什么都没有了。我受了天大的委屈和巨大的损失,我找不到法律来维权。特恳请好心的大律师帮帮我,谢谢!
发布时间:2011-07-12 0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