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工作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只是入职时填写了入职聘用书且只有公司一式,但社保在工作之日4个月后正常缴纳,基数为工资一半。试用期间到上海进行培训,当时签了培训协议,规定工作两年内离职要赔偿全部的培训费用三万元。现在打算离职。我的问题:1.未签劳动合同,培训协议是否有效?2.培训协议有效的话,培训费是否必须按工作年限递减?即24分之11.3.我对培训费用有异议,公司是否要举证才有效?3.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双倍工资赔偿,有没有前提条件?4.认定我的工资数额时,以社保缴纳基数为准,还是银行卡实际转账为准?5.认定我的工作时限时,以社保缴纳时间开始算,还是要有证据证明才可以的工作时间开始算?
发布时间:2011-07-12 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