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年底已经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薪资类型是月薪.现在公司让重签另一公司的劳动合同,如果我拒签的话,就要给我放假,但是他的借口又不是我不愿意重签劳动合同,而是以工作量不足为由,并且只支付深圳市最低工资的80%作为我的放假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违法吗?我能要求公司还是按照我的正常薪资发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