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了一套房龄在20年左右的房改房,该房改房房屋有产权证。该房屋对应地下室一套,是房改时分配给原房主的,该地下室未办理房产证。据了解,在我们城市,老的房改房地下室均没有产权证。我在购买时,与原房主口头约定同时买卖房屋和地下室,但我们在房管局签署合同时,使用了房管局提供的标准合同,其中未约定地下室问题。付款后,原房主变卦说并未约定买卖地下室,于是一直占据地下室放置其私人物品。我询问了几个律师,几个律师均认为很难确定地下室归我所有。现在我的想法是:1、本来双方口头同意地下室同时交易,只是由于合同中未作出规定,原房主突然变卦。(我苦于没有证据)2、即使没有口头约定,地下室与房屋是一一对应的,应该视同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仍然是应该归我所有的。3、对方还表示,等他不用地下室的时候可以另外卖给我。问题是,这地下室你也没证,你也无法证明是你的产权,你有什么权利卖给我呢?我想请教各位高人,我该如何主张我的权利,索回本该属于我的地下室?
发布时间:2011-07-16 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