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北京昌平区一服装公司的员工,于2009年5月27日入职到现在的公司,入职时28周岁。后怀孕,于2011年2月25日开始休产假,3月4日剖腹产,在休息不满三个月的情况下,电话与公司领导沟通,公司同意休息四个月,但在休息了3个月20天时被领导召回工作,现在已经工作一个多月,产假工资一直未发。后领导突然告知,公司规定我只有3个月的产假,我多休息了20天,因此不能按照原每月的基本工资(2700元基本工资,100元奖金,50元工龄,40元车补)发产假工资,只能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千多元)发放。 按照国家规定我属于大龄难产,本应该有四个半月的产假,公司这样做是否已经属于违法?我是在在职还是离职的情况下申请仲裁方便?我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我申请产假工资的同时是否可以要求拖欠工资的经济赔偿?如果可以,应该申请多大额度的赔偿?员工仲裁裁决后对公司有任何影响吗?从递交仲裁申请到裁决结果大概需要多长时间?像我这种情况,胜算有多大? 急切盼望盼您回复! 谢谢
发布时间:2011-07-19 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