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4年3月12日到原沙市有线广播电视台从事有线电视收费工作,并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公司存档),被告还收取原告500元作为保险金。被告每月以例会的形式向原告下达收费任务,然后按收费额的4%给原告提成,并强调原告在收费时必须出示工作证和开具统一的收费发票。被告还要求原告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管理制度,不允许收费期间兼职其他工作,否则,依规予以处罚。在工作期间,我严格按公司规定,两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公司颁发了荣誉证书和奖品。此外,原告在办理结婚登记和生育第一胎证明时,被告以原告是其单位职工向婚姻登记机关和计划生育办出具了证明。因此,原、被告之间已具有事实劳动关系。2009年12月底,被告由于实行电脑计费,既没有调整原告工作岗位,也没有下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致使原告无法另行求职。请问这个官司如何才能赢?需要如何举证?
发布时间:2011-07-20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