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国有企业百货大楼的一名职工,大楼于1999年关闭,所有职工都下岗。2007年5月28日宣布破产,我们在2011年7月18日领取安置费,可安置费中又被扣除8%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下岗期间,无工资其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要老保险?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并且我职工是否可以讨要从关闭到发放安置费其间的下岗生活费? 谢谢! 201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