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方公司之前与委托一家广告公司负责公司广告推广,但是在合作过程中,没有达到我方要求,按原合同中,工作任务未达到我方满意,可提出警告并提出解约一文,我方已出具解决函,并给予该公司回复我方时间期限,若未回复,视同该广告公司同意解约一事。该解约函由该广告公司的员工签收认领的,现离发函日已有一周时间,广告公司一直没给予回复,请问,现在的情况是从法律上来说承认该解约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