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今天听一个维权的劳动者说,他在以前的公司的业务提成费用很久了,原公司都不肯给他,于是他到当地劳动局去维权。原公司的结算单上有老板的签名,但劳动局说不行,必须要加盖原公司的公章或财务盖才有效。维权才能进行。 请问:国家的法律中是否有这一条规定?劳动维权,还要原公司加盖公章或财务章才能有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