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2年由法院正式判与前夫离婚的,判决书中要求其每月支付儿子100元的抚养费,离婚多年前夫拒不履行儿子的抚养费,2006年起诉后其于2007年7月支付了1000元就再也不支付,2008年法院给我打电话说:财产是他母亲的,不能强制执行,可以保留追偿权。如今三年又过了,他和他母亲共同打理的一家修理铺,每月收入也不少,因我儿子现在已经六年级了,每月的补课、生活、车费等都不止100元能支付的,所以我多次打电话给前夫,总是不愿意支付,再后来打电话就不接,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1-07-26 20:04